法律分析:行政許可撤回是行政機關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撤回已經作出的行政許可的情形。行政機關撤回行政許可,應當作出書面決定,說明撤回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或者事實依據。撤回行政許可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作出撤回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條。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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