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十三條,山洪可能誘發滑坡、崩塌、泥石流的地區和其他山洪多發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負責地質礦產管理的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滑坡、崩塌、泥石流隱患進行全面排查,劃定重點防範區域,采取防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