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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的有效期

法律分析:1。行政許可最長辦理時間不得超過30日(20+10),超過時間的應當經本機關批準。

2、統壹、聯合或集中處理不超過60天(45+15),壹個單位的自然時間增加壹倍,自然會得到統壹上級即政府的批準。

3、在行政許可中,凡會對相對人不利的,應及時告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二十六條行政許可應當統壹辦理或者聯合集中辦理,辦理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45日內不能完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日,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理由。

第四十二條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理由。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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