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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應急法制建設
行政應急是我國改革開放時期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2004年,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修改憲法,規定了國務院決定在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的權限。在此之前,頒布了戒嚴法(1996)、防洪法(1997)、防震減災法(1997)、安全生產法(2002)、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65437)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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