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登記機關管轄範圍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第十七條戶口登記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時,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核實,並進行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出具變更或者更正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