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關系成立後,子女與養父母的關系是:子女與養父母的關系消滅,生父母不再是子女的監護人,沒有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子女長大後沒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孩子和養父母的關系相當於孩子和親生父母的關系。
法律客觀性:
根據《民法典》第1111條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