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8年8月27日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的民法典草案中,人格權草案規定,以言語、行為或者利用從屬關系等違背他人意誌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場所采取預防、投訴、處置等合理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猥褻他人,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暴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