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調整社會關系,但不是所有的社會關系都受法律調整。戀愛行為的法律性質是什麽?所以,我認為籠統地討論性行為的法律性質是沒有意義的。如果性行為對他人造成傷害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如嫖娼、強奸等。那麽性就是法律事實,而不是事件。或者說是壹種手段,屬於刑法上的犯罪客觀要件。這是我的理解。
不要走進法律萬能的怪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