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外匯買賣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等值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