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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漲跌帶來的損失誰來承擔?

虛擬貨幣的漲跌損失由投資者自己承擔。

2013年末,央行等五部委聯合發布關於比特幣(虛擬貨幣)的風險通知,明確將比特幣定義為特殊的互聯網商品,人們可以自由買賣,風險自擔,否定了其貨幣屬性。

這表明:

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禁止虛擬貨幣的交易,虛擬貨幣的交易是合法行為。

國家明確表達了對虛擬貨幣的風險警示。

國家否認虛擬貨幣的貨幣屬性。

所以投資者投資虛擬貨幣完全是自願的,需要自己承擔風險。

目前,我國對虛擬貨幣的法律監管是壹個空白期,沒有具體的法律條文對其進行約束。所以這種投資風險很大,需要根據自身經濟情況謹慎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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