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以出讓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采用分配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就下列事項提出書面意見,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的依據之壹: (壹)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性質、規模、開發期限;(二)城市規劃設計條件;(三)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的要求;(四)基礎設施建成後的產權界定;(5)項目拆遷補償安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