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拼裝機動車或者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變更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碼的。
駕駛非法改裝的機動車上路行駛,公安交管部門將依法扣留車輛,沒收非法裝置,責令恢復原狀,並依法處以200元罰款。
對非法改裝的輕便摩托車,公安交管部門不得發放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超過規定速度行駛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