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基層人民法院由三名法官或者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案件時,由三至七名審判員或者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二審法院由3-5名法官組成。民事訴訟法的簡易程序和特別程序(選舉案件除外),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此外,行政案件必須由法官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