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解讀第八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水汙染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汙染;未按規定采取行政措施或者不具備行政能力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具有行政能力的單位負責,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汙染事故的,可以報請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責令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壹年度從該單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