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十七條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行政區域界線標準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和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國務院批準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