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相關司法解釋,學生利用課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學生不構成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壹個或者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前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