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相關法律規定如下:根據《勞動法》第三條、第四條,勞動者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崗前培訓是勞動者的權利,也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崗前培訓屬於實際就業,勞動關系同時建立。
所以,從法律上講,是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