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對病人和病原攜帶者進行隔離治療,並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隔離期限;對疑似患者,確診前應在指定場所進行隔離治療;醫療機構應當在指定場所對疑似患者的患者、病原攜帶者和密切接觸者采取醫學觀察和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隔離期滿前拒絕隔離治療或者擅自離開隔離治療的,公安機關可以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醫療機構發現乙類、丙類傳染病患者時,應當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措施。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單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場所、物品和醫療廢物進行消毒和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