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是不可能簽免責條款的。學校應該有責任和義務在學生在校期間對其進行監管。
法律強制規定,學生在校期間發生的事故,學校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學校不應該拿所謂的“學生成績”來減輕或者免除他們的責任。
《憲法》規定,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如果學校強迫學生簽署上述承諾書,則涉嫌侵犯學生人權、公民通信自由和人格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