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車在道路上停車後,開啟危險警示閃光燈並按規定設置警示標誌,造成追尾交通事故的,後車承擔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法律依據: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規範。
第二十六條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實施交通管制措施,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工作預案進行。
第二十七條實施交通管制措施應當提前告知群眾,設置警示標誌,為車輛和行人提供繞行路線,做好交通指揮和疏導,維護交通秩序。
第二十八條遇有突發事件、大霧、雨雪等惡劣天氣或者自然災害,交通警察應當及時向上級報告,由上級機關根據工作方案決定采取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