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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宣戰的戰爭

在大多數民主國家,宣戰只有在立法機關批準後才能宣布。美國憲法只規定“國會有權宣戰……”,沒有提到宣戰的形式。所以有人認為國會批準授權的軍事行動就是“宣戰”。這個概念在美國的法律體系中沒有得到確認。羅恩·保羅和壹些人認為,明確宣戰實際上是憲法的要求。

聯合國參加朝鮮戰爭後,很多民主國家給自己的戰爭行為貼上別的標簽,比如“軍事行動”或者“武裝回應”,比如美國參加越南戰爭的時候。法國和壹些國家的軍事系統包括許多殖民地。他們通過守衛前殖民地來幹涉前殖民地的事務,因為這些事務不能被視為“國際爭端”。

不宣而戰是壹種逃避憲法對宣戰的保護,同時避免受到戰爭法的限制。不使用“戰爭”這個詞似乎更符合公共關系。因此,大多數政府不再發表宣戰,而是委婉地稱其行動為“安全行動”和“授權使用軍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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