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
第二章(四)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得到公正評價。,且完成學校規定的學業後無法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有壹科不及格);
第三章第十四條學生在學期或學年內的課程或要求成績,以及升、跳、復讀、降級、復讀的要求,由學校規定;
第三十壹條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壹科不及格),德智體全面達到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