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宗教事務條例》
第七條宗教團體的成立、變更和註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社會團體管理的規定進行登記。
宗教團體的章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社會團體管理的規定。
宗教團體根據其章程開展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九條全國性宗教團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可以根據本宗教的需要選拔接收宗教留學生,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選拔接收宗教留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