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對證人作證的場所、方式和要求作出了規定。調查人員可以當場詢問證人,也可以到證人所屬的地點,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詢問。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他們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作證。當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證人提出的場所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對證人的詢問應單獨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