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詞證據是用語言表達的證據,如書證和專家意見。物證是實物形式的證據,如物證。顯然,證人證言是以文字的形式表達的,屬於言詞證據。言詞證據,就其內容而言,是陳述人直接或間接感知的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其陳述往往固定在某種載體上。證人證言的內容是文字記錄,書面供述是載體。但是,無論其載體如何,記錄的內容仍然是陳述人陳述的案件事實。因此,上述證據不能因為載體是實物而認定為物證。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