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第63條。國家統壹制定並公布汽車所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收費,規範汽車註冊和使用過程中的各種政府收費。圍繞小汽車購置、登記和使用,不得新增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及額度,如確需新增,應依據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批準的文件按程序報批。除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外,任何單位不得向汽車消費者收取任何非經營性服務費用。違反規定強制征收的,汽車消費者有權舉報並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