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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取證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調查取證是行政處罰壹般程序的第壹步。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相關證據;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六條違法行為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資金安全和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七條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經修改或者廢止,新的規定較輕或者不認為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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