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物權法》規定:
第七十條業主對營業用房等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 * *部分享有共管權。
第七十壹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