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在非指定場所傾倒、遺撒或者堆放農藥包裝物、建築垃圾、生活垃圾等農業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000-50000罰款,對個人處500-2000罰款。向水體直接排放生活汙水、糞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畜禽養殖場的選址、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畜禽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科學處置畜禽糞便、屍體、汙水等廢棄物,防止汙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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