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第四條,生產、儲存爆炸物品的工廠、倉庫應當設置在遠離城市的獨立區域,禁止設置在城市市區和其他居民集中居住的社區、風景名勝區。工廠、水庫的建築物與周圍水利設施、交通要道、橋梁、隧道、高壓輸電線路、通信線路、輸油管道等重要設施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的規定。在規定的安全距離內,不準進行爆破作業,不準增建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現有生產、儲存爆炸物品的工廠、倉庫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召集有關部門和單位認真研究,限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