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
(1)要約是當事人主動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表達某種意願,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事實。
(2)要約含有當事人願意受其約束的意思;要約邀請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
(三)要約的內容應當具備訂立合同的必要條件;要約邀請是不必要的。比如發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都是要約邀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