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店不得退換貨的法律規定:
1.藥品作為壹種特殊商品,沒有原始憑證、包裝破損或藥品質量發生變化,不得退貨。
2.如果患者在用藥過程中出現過敏反應或其他不良反應,不能繼續使用,可以在保證藥品質量的前提下進行退藥。
法律客觀性: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予以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的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天後,消費者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退貨、更換、修理商品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