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九十九條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不得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的判決、調解書申請再審。
第二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以及上級人民檢察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