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特定行政區域、特定行業的成果,《中小企業促進法》禁止在經營年限、經營規模、財務指標等方面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或者歧視性待遇。
《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第五條: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應當合理確定采購項目的采購需求,不得以註冊資本、總資產、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等規模條件和財務指標作為供應商的資質要求或者評價因素,不得在企業所有制結構、經營年限等方面歧視或者排斥中小企業。如果業務條件和采購需求指標存在區間,應將評估因素量化到相應的區間,並設置不同的分值對應每個區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