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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保險代位求償的條件

我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了“代位求償”的情形,即“保險事故因被保險車輛被第三者損壞造成的,保險公司在賠償金額內先行賠付被保險人,然後代位行使車主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因此,根據該條款的規定,索賠人有權申請代位求償:壹是事故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第二,投保車損險;三是事故責任明確,有第三責任方,被保險人未放棄索賠權利。

法律依據:我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了“代位求償”的情形,即“因被保險車輛遭受第三人損害造成保險事故的,由保險公司在賠償金額內先行賠付被保險人,然後代位行使車主向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因此,根據該條款的規定,索賠人有權申請代位求償:壹是事故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第二,投保車損險;三是事故責任明確,有第三責任方,被保險人未放棄索賠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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