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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安全法律責任的主體包括

法律主觀性:

《安全生產法》第六章第77至95條***19,主要規定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驗檢測的機構的工作人員,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其他國家機關和生產經營單位的工作人員,有關人員和從業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的法律責任,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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