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條* *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可以自行銷售已取得藥品註冊證的藥品,也可以委托藥品經營企業銷售。《藥品上市許可證》持有人從事藥品零售活動,應當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自行銷售藥品的,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委托銷售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藥品經營企業銷售。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與受委托企業應當簽訂委托協議,並嚴格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