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司法鑒定通則》的規定,對傷情進行司法鑒定需要出具委托書、鑒定人病歷等材料。《司法鑒定通則》第十二條: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並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並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特性、保存狀況和接收時間。傷殘鑒定需要準備的材料如下:1,入學記錄。2.出院記錄。3.出院小結。4.病歷本。5.疾病診斷證明。6.損傷初期和治療後的x線片、CT和診斷報告。7、交通事故證明。8.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身份證或戶口簿。9.傷殘鑒定委托書。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六條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時,應當指定、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