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九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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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資料來源:合肥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