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實質法律行為是指法律明確規定必須以某種形式或通過壹定程序成立的法律行為。比如票據行為就是法定的本質行為。(2)不必要的法律行為,是指沒有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當事人自由選擇形式就可以成立的法律行為。法律沒有具體規定的行為,都是不必要的法律行為。(3)區分兩者的意義在於:對於不想要的行為,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民事行為的形式;本質行為要求當事人采取法律形式,否則法律行為不能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六百六十八條規定,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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