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繼承人只有在生活上有特殊困難,同時又缺乏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才能在遺產分配中得到照顧,而壹旦具備這兩個條件,就應該得到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 * *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但不應多分,不具有強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