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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刑事拘留延長至30日的法律規定

法律解析:對於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期限是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期限與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期限之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壹條第壹款。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送審批的時間可以延長壹至四天”;第二款還規定,“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報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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