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壹條第壹款。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送審批的時間可以延長壹至四天”;第二款還規定,“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報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