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等級暫行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等級暫行規定》,兩個實施辦法將軍事法官、檢察官的等級確定為三級、十壹級,評定軍事法院、檢察院法官、檢察官等級的範圍、條件和組織。軍事法官、軍事檢察官按照職務、任職資格、工作年限、業務水平、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可以分為五比壹法官、檢察官,四比壹高級法官、檢察官,二比壹法官、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