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刑事案件只能由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辦理。其他任何人都無權行使這種權力。用“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方式解決問題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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