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婚姻法》第二十壹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二、《婚姻法》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三。《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婚姻法》第二十八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對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贍養的未成年孫子女有贍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有義務贍養子女死亡或無力贍養的祖父母。
總而言之,要形成撫養關系,就要有贍養的義務。包括祖父母和繼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