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通常所說的民事訴訟主體是指第二類訴訟當事人,即上訴案件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合格當事人直接關系到訴訟的結果。簡單來說就是要求或者參與訴訟的主體不具備訴訟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提起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八條申請執行的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或者權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