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的,應當建議有關機關依法作出處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