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承重結構和外觀損壞;
(2)侵占或損壞房屋的* * *部位和* * *設備;
(三)在天井、庭院、平臺、屋頂、道路或者其他場地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四)侵占、破壞綠地的;
(五)亂設攤點和集貿市場;
(六)傾倒垃圾和雜物;
(七)在建築物、構築物上張貼、塗寫、刻畫。
(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產生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法律依據:《住宅室內裝飾管理辦法》第六條。未經批準,裝修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壹)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改變房屋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啟門窗;
(三)拆除供熱管道和設施;
(四)拆除燃氣管道和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