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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和使用人在房屋使用和裝修過程中有哪些違規行為需要承擔經濟責任?

法律分析:所有人、使用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經濟責任:

(1)房屋承重結構和外觀損壞;

(2)侵占或損壞房屋的* * *部位和* * *設備;

(三)在天井、庭院、平臺、屋頂、道路或者其他場地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四)侵占、破壞綠地的;

(五)亂設攤點和集貿市場;

(六)傾倒垃圾和雜物;

(七)在建築物、構築物上張貼、塗寫、刻畫。

(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產生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法律依據:《住宅室內裝飾管理辦法》第六條。未經批準,裝修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壹)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改變房屋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啟門窗;

(三)拆除供熱管道和設施;

(四)拆除燃氣管道和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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