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業主和使用人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以及臨時管理規約和管理規約,按照房屋安全使用條例使用物業。禁止下列損害公眾和他人利益的行為:
(壹)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的;
(二)違法建設建築物、構築物;
(三)損壞房屋外觀的;
(四)擅自改建、占用* * *部分物業的;
(五)損壞或擅自占用、遷移設施設備;
(六)存放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存放、堆放超載物品;
(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八)噪聲超過規定標準的;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