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十七條
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來源,居民委員會成員生活補貼的範圍、標準和來源,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規定和分配;
經居民會議同意,可以從居民委員會的經濟收入中給予適當補貼。居民委員會的辦公用房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